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雪灾、降温、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依法保护气象预警信号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六条 气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第七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及养殖渔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做好撤离准备,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措施;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渔排上人员应安全转移;
5.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渔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渔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3.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四、降温预警信号
降温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降温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降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工作。
(三)降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工作。
(四)降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渔排上人员应安全转移;
5.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6.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八、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防风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和大风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防风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8-10级以上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和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方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条 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决标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条 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如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过前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价不确切的,应复核调整标底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二)标底价无误的,由评标单位选择条件最好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
(三)改为议标方式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将决标结果按第五条规定上报批准后,应即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建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报送建委和经办建设银行备案,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适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建委。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