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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0:30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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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及单纯改变
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评选优秀新产品。

第四条 设立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优秀新产品的评选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优秀新产品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优秀新产品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由市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项目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已批量生产,在市场上畅销,深受用户欢迎。
二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项目属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应用前景广阔,已批量生产,在市场上适销,用户反映好。
三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项目属省内首次研制,经济效益较好,应用前景较广,已批量生产,市场销售和用户反映均比较好。

第七条 评价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效益以用户报告为准。

第八条 企业申报青岛市优秀新产品,须填写《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按产品归口,分别报一轻、二轻、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橡胶、丝绸、医药等十个部门,参加由其组织的行业评比:
(一)中央、省驻青企业,其《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按产品归口直接报有关部门;
(二)本市各局(公司)所属的企业,应先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按产品归口报有关部门;
(三)各市(县级)、区所属企业、乡镇企业应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当地经(计)委,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按产品归口报有关部门。
乡镇企业在向当地经(计)委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抄报市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评议,提出行业评比意见,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齐有关材料后,应按评选标准逐项评议,并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写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中选产品,由市评审委员会发布公报,向企业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等奖: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奖金一千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的奖金,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全部用于奖励在开发新产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主要研制人员,其奖金的分配额不得低于项目所得奖金的70%;对其他科研人员,也要根据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得青岛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或两次获得二等奖的首位研制人员,均可晋升一级工资。其工资从厂长的3%奖励工资中列支。

第十四条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主要研制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发现获奖者有开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有晋升和提级,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中选的优秀新产品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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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 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 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

农机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创建了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09-2011年,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至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情况,分别创建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千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万个“平安农机”示范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通过“十百千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在此基础上,分两批推出2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通过3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安全检验及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农机注册登记率、检审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稳定提升,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建立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之中,将创建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和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政府整合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制定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交流考评,推广先进经验。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见附件),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一批示范典型。把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特点,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如期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共同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扎实推进。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培训办证到乡村,年审检验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总体水平。

  (四)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各级农机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加强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督查,确保示范单位不松懈、不退步,对不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撤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请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总结材料,报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附件: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

   农 业 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

  一、“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标准

  (一)县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加强对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规范活动内容,安排创建活动经费,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农机管理部门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将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分工明确。人员配备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办公场所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宣传教育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配备齐全,规范使用农机监理行业标识;开展“平安农机”示范镇(乡)、村、户活动成效显著,“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达到30%以上。

  (三)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大农机手、农民群众和农村学生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农机牌证、农机维修、教育培训等工作管理规范,农业机械检测、驾驶人考试设施、设备齐全;农机事故报告统计及时、全面,适时发布农机安全生产服务信息。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显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85%以上。

  (四)农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2.5以下,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

  二、 “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创建标准

  (一)乡(镇)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县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户活动成效显著,“平安农机”示范村达到30%以上。

  (二)乡(镇)设有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各村均聘有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三)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活动记录完整;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账和农机事故档案规范齐全。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四)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2次。设有农机安全宣传专栏、宣传材料、固定标语、警示牌等。

  (五)乡(镇)内90%以上的农机维修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三、“平安农机”示范村创建标准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有村级农机安全员,与农机户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户活动成绩显著,“平安农机”示范户达到40%以上。

  (二)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帐、农机事故记录、安全学习记录完整。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积极协助县乡有关部门做好农机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

  (三)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村内设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活动室、农机安全宣传栏、农机安全宣传标语。每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2次,经常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学刊用报活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5%以上。不发生农机死亡事故。

  四、“平安农机”示范户(合作社、协会)创建标准

  (一)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不违法载人,不超速超载,不酒后驾驶,无违章记录,无农机责任事故。

  (二)农业机械牌证齐全,机具技术状态良好,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三)积极带头参加乡(镇)、村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农机安全教育等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家庭(协会、合作社)成员农机安全意识高。

  (四)具有熟练驾驶操作和维护农业机械的技能,农机作业质量好,服务态度好,经济效益好,在群众中美誉度高。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17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濮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濮政〔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的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国家和省、市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四)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规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国家和省、市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按县(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